這4種股東取得的分紅,免稅!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(fā)布時(shí)間:2021-12-7 17:16:40      點(diǎn)擊次數:1514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形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股東取得的分紅免征企業(yè)所得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《企業(yè)所得稅法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企業(yè)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(yè)之間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《企業(yè)所得稅法實(shí)施條例》第八十三條規定,企業(yè)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(二)項所稱(chēng)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(yè)之間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,是指居民企業(yè)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(yè)取得的投資收益。企業(yè)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(二)項和第(三)項所稱(chēng)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,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(yè)公開(kāi)發(fā)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(gè)月取得的投資收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形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籍股東免征分紅的個(gè)人所得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個(gè)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(wèn)題的通知》(財稅字[1994]20號)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二、下列所得,暫免征收個(gè)人所得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外籍個(gè)人從外商投資企業(yè)取得的股息、紅利所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形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掛牌公司(新三板)的股東,持股期限超過(guò)1年,免征分紅的個(gè)人所得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、稅務(wù)總局、證監會(huì )2019年第78號公告《關(guān)于繼續實(shí)施全國中小企業(yè)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(gè)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》規定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個(gè)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,持股期限超過(guò)1年的,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(gè)人所得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(gè)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,持股期限在1個(gè)月以?xún)龋ê?個(gè)月)的,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;持股期限在1個(gè)月以上至1年(含1年)的,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;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%的稅率計征個(gè)人所得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公告所稱(chēng)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(yè)股份轉讓系統公開(kāi)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;持股期限是指個(gè)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(shí)間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形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(gè)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紅,為了鼓勵股民長(cháng)線(xiàn)投資、價(jià)值投資,出臺了差別化交稅的政策,也就是股票持股時(shí)間超過(guò)一年,分紅免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關(guān)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(gè)人所得稅政策有關(guān)問(wèn)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101號)規定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個(gè)人從公開(kāi)發(fā)行和轉讓市場(chǎng)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,持股期限超過(guò)1年的,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(gè)人所得稅。個(gè)人從公開(kāi)發(fā)行和轉讓市場(chǎng)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,持股期限在1個(gè)月以?xún)龋ê?個(gè)月)的,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;持股期限在1個(gè)月以上至1年(含1年)的,暫減按50%計入應納稅所得額;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%的稅率計征個(gè)人所得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(guān)于分紅的問(wèn)題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終了股東要分紅,請問(wèn)分紅比例必須按照出資比例來(lái)分紅嗎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復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一定,全體股東簽訂《股東協(xié)議》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醒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全體股東一致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條款合法有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注意是全體股東約定一致,而不是經(jīng)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(guò)即可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三十四條:股東按照實(shí)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;公司新增資本時(shí),股東有權優(yōu)先按照實(shí)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。但是,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(yōu)先認繳出資的除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別提醒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《公司法》規定股東按照實(shí)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,而不是認繳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在沒(méi)有任何實(shí)繳出資的情況下,想要按照認繳出資比例進(jìn)行分紅或不按實(shí)繳出資比例進(jìn)行分紅都需要按《公司法》34條的規定,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通過(guò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(guān)于分紅的問(wèn)題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虧損能否給股東分紅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復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虧損,是沒(méi)法給股東分紅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規定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(shí),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。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,可以不再提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,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,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,經(jīng)股東會(huì )或者股東大會(huì )決議,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,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;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,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會(huì )、股東大會(huì )或者董事會(huì )違反前款規定,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,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(guān)于分紅的問(wèn)題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有盈利但是不分紅是否合法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復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盈利了,可以不向股東分紅,這個(gè)稅務(wù)上沒(méi)有硬性要求必須分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醒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連續五年盈利,卻連續五年不給股東分利潤的情況下,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自己的股權,公司會(huì )提供收購方案然后支付給股東合理的價(jià)位,股東完成退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公司法》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對股東會(huì )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(jià)格收購其股權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,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,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轉讓主要財產(chǎn)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公司章程規定的營(yíng)業(yè)期限屆滿(mǎn)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,股東會(huì )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。自股東會(huì )會(huì )議決議通過(guò)之日起六十日內,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(xié)議的,股東可以自股東會(huì )會(huì )議決議通過(guò)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(guān)于分紅的問(wèn)題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公司占股被投資企業(yè)10%,我能否不按照占股比例取得股息分紅?這樣分紅是否還享受免征企業(yè)所得稅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復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,需要全體股東約定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你公司取得不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的投資收益,可以享受免征企業(yè)所得稅的優(yōu)惠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1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關(guān)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〉的決定》(主席令第十五號)第三十四條規定,股東按照實(shí)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;公司新增資本時(shí),股東有權優(yōu)先按照實(shí)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。但是,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(yōu)先認繳出資的除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2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稅務(wù)總局廈門(mén)市稅務(wù)局 2020 年 4 月 7 日對 12366 納稅服務(wù)平臺問(wèn)題“實(shí)務(wù)中不按股權比例分紅的情況下,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可享受企業(yè)所得稅的投資收益免稅優(yōu)惠?”答復如下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3 號)第二十六條規定:“企業(yè)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:……(二)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(yè)之間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;(三)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、場(chǎng)所的非居民企業(yè)從居民企業(yè)取得與該機構、場(chǎng)所有實(shí)際聯(lián)系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;……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法實(shí)施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ù)院令第 512 號)第八十三條規定:“企業(yè)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(二)項所稱(chēng)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(yè)之間的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,是指居民企業(yè)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(yè)取得的投資收益。企業(yè)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(二)項和第(三)項所稱(chēng)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,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(yè)公開(kāi)發(fā)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個(gè)月取得的投資收益?!?/span>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(guān)于分紅的問(wèn)題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什么是代持股?稅法上是否認可代持股現象嗎?代持股東取得分紅也要繳納個(gè)稅嗎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復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謂代持股,其實(shí)是一種委托持股的方式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為持有目標公司股份的一種法律行為。 代持股協(xié)議有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持股歸納起來(lái)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由職工持股會(huì )或工會(huì )持股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自然人代位持股,即少數股東通過(guò)所謂的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簽署委托投資協(xié)議,確立代持股關(guān)系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殼公司持股,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,再由這些公司對實(shí)際運營(yíng)公司投資,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由信托機構代位持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在稅法上,沒(méi)有名義股東與實(shí)際股東這一概念,稅法上的股東是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(shí)所顯示的股東名冊。一旦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(shí)所顯示的股東名冊發(fā)生變更,是需要根據股權轉讓相關(guān)規定,按財產(chǎn)轉讓所得項目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或個(gè)人所得稅。代持股東取得分紅也要扣繳個(gè)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(guān)于分紅的問(wèn)題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企業(yè)投資于乙公司,2020年12月份根據股東會(huì )決議,我公司應取得利潤分紅100萬(wàn)元,2021年6月份該筆分紅會(huì )到賬。請問(wèn)企業(yè)所得稅上該筆投資收益何時(shí)確認收入?納稅義務(wù)發(fā)生時(shí)間是何時(shí)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復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12月份確認收入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:應收股利  100萬(wàn)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:投資收益  100萬(wàn)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6月收到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:銀行存款  100萬(wàn)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:應收股利  100萬(wàn)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醒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(yè)所得稅納稅義務(wù)發(fā)生時(shí)間,就是被投資企業(yè)股東會(huì )或股東大會(huì )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國家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貫徹落實(shí)企業(yè)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(wèn)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10〕79號)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關(guān)于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(wèn)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(yè)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、紅利等收入,應以被投資企業(yè)股東會(huì )或股東大會(huì )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,確定收入的實(shí)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(guān)于分紅的問(wèn)題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然人股東甲,2020年12月份根據股東會(huì )決議,應取得利潤分紅100萬(wàn)元,2021年6月份該筆分紅會(huì )到賬。請問(wèn)個(gè)人所得稅上該筆分紅的納稅義務(wù)發(fā)生時(shí)間是何時(shí)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復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所得時(shí)履行扣繳義務(wù),因此個(gè)稅的納稅義務(wù)發(fā)生時(shí)間為每次取得分紅的日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一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(gè)人所得稅法》第九條規定:“個(gè)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,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(gè)人為扣繳義務(wù)人?!?/span>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二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(gè)人所得稅法》第十二條規定:“納稅人取得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,財產(chǎn)租賃所得,財產(chǎn)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,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(gè)人所得稅,有扣繳義務(wù)人的,由扣繳義務(wù)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?!?/span>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三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《國家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征稅問(wèn)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[1997]656號)也曾經(jīng)明確:扣繳義務(wù)人將屬于納稅義務(wù)人應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收入,通過(guò)扣繳義務(wù)人的往來(lái)會(huì )計科目分配到個(gè)人名下,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(shí)提取,在這種情況下,扣繳義務(wù)人將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分配到個(gè)人名下時(shí),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,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(shí)代扣代繳個(gè)人應繳納的個(gè)人所得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您感興趣的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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